面临集体诉讼 优步能走几步?
□ 郑旭江
Uber(优步)公司的合法性一直在各国饱受争议。尽管在短短5年内就扩张到55个国家300多个城市,但诉讼也一直伴随着优步的成长。9月1日,美国优步在其加州总部所在地收到了加州旧金山地区法院的裁定,优步公司将首次面临集体诉讼的挑战。
9月15日,优步公司代表律师泰德·布特罗斯向法院提交了长达22页的上诉状,声称允许集体诉讼的判决是“明显错误”的,应该予以撤销。
在这个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四名现任或曾任优步公司司机的原告为他们自己也为近16万加州地区的优步司机争取雇员地位,而非原先的独立承包商。雇员地位受到加州劳动法的保护,该法第2802和351条款允许优步司机在雇佣关系期间得到公司在油气价格、车辆保养、意外损失等方面的补贴和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这也意味着如果集体诉讼成功,优步将不得不支付巨额费用,原先“低成本、高体验”的运营模式也将受到影响。
作为共享经济模式和实时搭车平台的先行者,优步自诞生之初就面临冰火两重天的境地。一方面,优步突破传统出租车“垄断”局面的P2P模式激活了私家车市场的活力,倾力打造的软件平台可以分享位置、随时叫车、网上支付和互动评价。简便化操作和人性化服务让其在5年内就扩张到55个国家300多个城市,优步因而被誉为继Facebook后商业历史上发展最快的科技公司,受到众多天使投资者和广大车主和乘客的欢迎。
另一方面,优步打破了现有的利益格局和商业模式,以一种挑战现有法律法规的姿态成为聚光灯下的弄潮儿。如果将优步视为电商垂直领域的商业典范,那么其提供的打车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风险。一是事前私自提供出租车服务往往违反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认证和管理,违背交通运输法的规定和原则。
二是事中可能出现非法载客取酬和缺乏第三者保险的现象。若有民事合同或侵权纠纷,乘客权益难以受到有效保障。优步对司机的资质认证和背景审查也有待提高,关于乘客遭到优步司机侵犯的刑事案件也不罕见。
三是事后优步公司抽取佣金和扣款交易都在国外,从业者有在税收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之嫌。此外,关于GPS作为计价器全由优步公司决定费率、个人智能手机设备的隐私信息保护和刊载不实广告来进行不正当竞争等都为人所争议或诟病。
在市场的热度和现有的制度之间,在勇于创新的欢呼和破坏规则的非议之间,优步还是步履维艰又步步为营地走到了今天。2011年,加州旧金山交通局颁发停止并终止令,宣称优步无照经营出租车服务,要求其终止营运。优步为此将其英文名称从“UberCab”修改为“Uber”。2012年,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CPUC)对Uber、Lyft、Sidecar等共乘服务公司发出停止并终止令,随后双方达成暂时性协议。2013年,优步的发展、观念的更新、各方的磋商终于让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一致投票通过决议,加州从此成为美国共乘服务合法化的第一个地区。
虽然优步在美国其他州、加拿大、英国、欧盟以及中国等国家和地区面临合法化的问题,但加州的成功还是让其拥有了最宝贵的“创新根据地”,对其他地区产生了积极的示范作用和先例效应。优步司机集体诉讼事件已经不再像以往那样纠结于优步是否能在加州合法运营,而是将视线着眼于如何运营的问题。
在英美法系一如既往洋洋洒洒的判决书中,加州地区法院法官爱德华·陈分介绍、讨论和结论三部分,主要从集体诉讼的基本要素、雇佣关系的综合判断和集体诉讼的附加要件三个角度论证此次加州优步司机集体诉讼的请求。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当前美国集体诉讼制度首先需要符合该规则第23条(a)的四个要件:(1)成员众多已成集体,从而使得全体出庭变得不现实;(2)成员具备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共同问题;(3)代表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或抗辩必须是全体成员主张或抗辩的典型;(4)代表当事人能够公正足够地代表所有成员的利益。
虽然优步公司一方面承认优步司机都在公司数据名录上,但司机情况各不相同因而不适合采取集体诉讼。然而,法官的逐条分析却认为优步司机分别符合“多数性”“共同性” “典型性”和“充足性”的集体诉讼要素。
其次,法官采取加州Borello’s test的标准来综合判断优步司机到底属于优步公司的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Borello’s test判断标准需要考虑众多因素,但并非每个因素都具备相同的权重,其核心原则在于雇佣方是否有权控制工作的各项细节。比如,优步是否单方面决定支付方式、是否有权无理由终止司机继续服务、优步对司机工作行程的安排、对司机工作路线或区域的选择、对司机表现和投诉的掌握以及司机对其他第三方应用的使用等。这些判断并非每一个都有肯定的答案,却足以达到优势证据原则判断的要求。
除此之外,法官还论及众多的辅助因素,如该服务是否需要特定统一的技能、是否需要提供一定的工具和空间、是否是公司的常规或核心业务、服务提供者的装备投资是否需要公司的协助、管理技能和水平是否能够影响服务提供者的利润或损失等。
在空白的法律地带探索,我们既可以看到商业原则与经济分析齐飞,也可感受利益分配与制度安排博弈。最后,集体诉讼还需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b)的规定,集体成员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共同问题超越单个成员的任何问题,而集体诉讼的方式在所有可采用的争端解决方式中最为有效和公正。诚如法官在裁定中写道,“所有考虑的因素中有支持原告的诉求,也有回应被告的辩护,但究其整体,集体诉讼是更合理的选择。”
白纸黑字一出,共乘市场侧目,久经风雨的优步又将面对新一轮法律和人心的考验与检测,我们不禁扪心自问:互联网时代的漫漫创新路,优步能走几步?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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